将公司私有化

当企业注销其股权时,会将公司私有化。这样做可以避免成为一家上市企业的繁琐的报告和控制要求。公司可以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下私有化:

  • 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超过300名
  • 在过去的三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不超过500名,公司资产不超过1000万美元

请注意,根据2012年Jumpstart我们的业务启动(JOBS)法案,考虑到被迫向SEC提交报告,拥有500名股东和1000万美元资产上限的标准已增加到2,000名股东或500名未经认可的投资者。据推测,相同的要求相反可以使私有化变得更容易。

记录股东是指在企业股东记录中列出的拥有其股票的个人或实体。经纪人可以代表其客户成为记录股东。因此,实际股东的数量可能会比在册股东的数量所表明的要多。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私有化都涉及向SEC提交非常简单的15号表格。私有化只需要董事会的批准即可;没有股东投票。此外,如果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则应通知该交易所。通知的类型因交换而异。

如果高级管理层完全不确定公司能否继续担任上市公司,则应设法使股东人数尽可能少。这意味着不要向员工派发额外的股份,发行认股权证或采取任何其他行动,而这将导致少量股份分散在大量新股东中。

如果股东太多,该公司将必须找到减少数量的方法,例如通过股票回购计划或反向股票分割。然后,它在详细得多的附表13e-3中记录了其意图,并向SEC提交了该表。附表13e-3要求讨论股票回购或反向拆分的目的,公司考虑的任何替代方案以及该交易是否对非关联股东不公平。

SEC认为进行私有交易非常可疑,理由是它们必须是有利于购买现有股票的单方面交易。因此,期望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附表13e-3进行审查和评论,可能会多次,这可能导致在提交表格与采取其中提到的任何行动之间存在数月的延迟。一旦公司采取措施减少附表13e-3中列出的股东数量,它就可以提交表格15并将其私有化。

试图私有化的公司必须小心,不要以被视为要约的方式进行股票回购,因为要约的提交需要大量的文件记录。如果满足以下大多数条件,则回购被视为要约:

  • 积极积极地广泛征求股东的股份
  • 招标是针对公司很大一部分股份的
  • 购买要约要比当前市场价高
  • 要约的条款是坚定的,而不是可以谈判的
  • 要约取决于要投标的固定数量的股份
  • 优惠仅在有限的时间内开放
  • 要约人承受出售股票的压力
  • 关于回购计划的宣传

因此,避免要约收购可能会导致在一段时间内偶尔回购少量股票,这需要与个人股东进行联系。为避免出现大量公司股份的情况,请考虑只回购零碎股东的股份,这应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很小一部分。最好让公司的证券律师参与此过程,以减轻进行正式要约收购的风险。

大部分讨论都与避免与私有化相关的归档要求的方法有关。但是,如果一家公司在没有正式要约回购的情况下私​​有化,则存在股东诉讼的风险,因为一旦公司私有化,股东将很难清算所持股份。因此,必须权衡诉讼风险与使用15表格申请私有化的难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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