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满足以下任何条件时,承租人应将租赁分类为融资租赁:

  • 相关资产的所有权在租赁期结束时移交给承租人。

  • 承租人具有购买租赁资产的购买选择,并且可以肯定地使用它。

  • 租赁期限涵盖了基础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大部分。这被认为是基础资产剩余经济寿命的75%或更多。

  • 所有租赁付款之和的总现值与任何由承租人保证的残值之和等于或超过标的资产的公允价值。

  • 该资产是如此专业,以致在租赁期后出租人没有其他用途。

从租赁开始之日起,承租人计量与租赁有关的负债和使用权资产。这些度量的推导如下:

  • 租赁责任。租赁付款的现值,以租赁的折现率折现。该费率是很容易确定的租赁中隐含的费率。如果不是,承租人将使用其增量借款利率。

  • 使用权资产。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加上在租赁开始日期之前向出租人支付的任何租赁付款,再加上已发生的任何初始直接费用,减去已收到的任何租赁激励措施。

承租人将租赁指定为融资租赁时,应在租赁期内确认以下内容:

  • 使用权资产的持续摊销

  • 租赁负债利息的持续摊销

  • 未包括在租赁负债中的任何可变租赁付款

  • 使用权资产的任何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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