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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种方法可以向“ C”公司和“ S”公司以及其他实体(如合伙企业和信托公司)的投资者进行分配。如下所述,这些分配的税收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分配给“ C”公司股东
当“ C”公司的股东收到分配时,付款金额首先会从该股东的股票基础中抵销。如果分配额大于基准额,则股东必须确认该差额的资本利得。相反,如果分配涉及“ C”公司的清算,并且分配额小于股东的基础,则该差额就是资本损失。
如果“ C”公司代为发行股息,则接收方将其确认为普通收入,因为它被视为来自企业的短期收入。如果股东已选择参加一项股息再投资计划,该计划为购买额外股份提供折扣,那么该股东还必须确认该折扣金额的普通收入。
如果“ C”公司向其投资者发行股票股利,则不会因分配而引起税收事件,因为投资者并没有真正获得任何收入。但是,股票的计税基础有所变化,因为投资者现在拥有更多的股票。因此,他们必须根据股票股利发行日的公允市场价值在所有股票(包括新股票股利)中分配其现有的股票基础。
在相对常见的情况下,投资者在宣布股息之后但仍在支付股息之前出售企业的股票,由于股息支票仍发给该投资者,因此投资者仍必须考虑股息的应纳税所得额。
分配给“ S”公司股东
当“ S”公司向股东进行分配时,股东将分配视为其在股票中的基础的减少。任何分配超出此基础的金额均视为收益。
“ S”公司产生的所有收益或损失将转嫁给其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将根据其在实体中的所有权权益按比例报告这些收益或损失。这些收入的份额也改变了投资者在实体中所占份额的基础。
分配给信托股东
当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或共同基金获得资本收益时,可以将这些收益分配给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对这些收益主张长期资本收益税。
分配给合作伙伴
当有价证券在合伙企业中分配给合伙人时,与这种分配相关的应纳税所得额限制为该证券的市场价值超过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基础的金额。他们的基础是从他们为合伙企业贡献的现金和其他财产中得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