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瞻性声明

前瞻性声明描述了未来的事件或结果。当公司作出这些声明时,可能会引发股东诉讼,因此现在可以使用安全港条款来减轻公司的风险。多年来,对于一家上市公司而言,发表任何关于其未来预期财务业绩的陈述都是非常冒险的。每当股票价格下跌时,股东就可以尝试将下跌与未来计划的说法联系起来,并以此作为证券欺诈诉讼的依据。结果是发生了许多诉讼,公司可以选择是打架(以高昂的法律成本)还是庭外和解(以同样高昂的金额)。

国会在1995年通过了《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案》(PSLRA),以缓解诉讼情况。总体而言,该法案旨在减少琐碎的证券诉讼案。该法案通过增加原告提起诉讼之前必须拥有的证据数量来做到这一点。特别是,以下三个概念适用(摘自该法案的案文):

投诉应具体说明每一个被认为具有误导性的陈述,陈述具有误导性的原因,并且,如果对陈述或遗漏的指控是基于信息和信念而提出的,则投诉应具体说明所有事实,包括信念形成了。

对于被指控违反本章的每项作为或不作为,投诉书应具体说明引起被告以要求的心态行事的特殊事实。 (作者注:这意味着被告在发表陈述时就知道该陈述是虚假的,或者or顾后果不承认该陈述是虚假的)

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违反(该法令)本章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了原告寻求赔偿的损失。

所有这些概念的设计都是为了给原告增加相当大的举证责任,要求在法官接受案件之前提供大量证据。

该法还包含以下条款,这些条款使得将诉讼转换为集体诉讼的可能性较小:

  • 法官确定谁是最适合集体诉讼的原告,而这可能不是最初提起诉讼的原告

  • 投资者必须充分了解拟议和解的条款

  • 优惠原告无法获得奖金支付

简而言之,该法令使原告更加难以提起诉讼,因为有必要在没有发现程序的情况下获得欺诈行为的证据(只有在原告提出欺诈证据后才允许这样做)。

除了上一节中提到的PSLRA规定外,它还包含安全港规定。该规定指出,只要将前瞻性陈述识别为前瞻性陈述,发布前瞻性陈述的实体就免于承担责任,并附有有意义的警告性陈述,指出可能导致实际结果出现重大差异的重要因素。来自前瞻性声明中的内容。

但是,安全港条款不适用于某些情况,包括:

  • 空白支票公司发行证券

  • 一分钱的股票发行

  • 汇总交易

  • 进行私人交易

该法令中的前瞻性陈述被定义为:

  1. 包含收入,收入,每股收益,资本支出,股息,资本结构或其他财务项目的预测的报表;

  2. 对未来业务管理计划和目标的说明,包括与发行人的产品或服务有关的计划或目标;

  3. 未来经济表现的声明,包括管理层在讨论和分析财务状况或根据委员会规则和条例所包括的经营结果中所包含的任何此类声明;

  4. 对前几款所述陈述的基础或与之相关的假设的任何陈述;

  5. 由发行人保留的外部审阅者发布的任何报告,只要该报告评估了发行人的前瞻性陈述;或者

  6. 包含委员会规则或规定可能指定的其他项目的预测或估计的声明。

该法案不要求公司继续更新前瞻性声明,即使最后一个声明中包含的信息已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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