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的薪酬主管规则
需要一个共同的薪酬管理者
当母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时,整个公司可能支付的工资税超出了严格的要求。当一个子公司的雇员将其工作转移到另一子公司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每次发生这种情况时,新用人单位的雇员官方工资基数从零开始。由于社会保障税有工资上限,这意味着整个公司可能会在一个子公司中对雇员的工资进行社会保障税的匹配,然后在另一子公司中再次对累积超过工资的金额进行匹配。帽。如果雇员的年度总薪酬少于年度社会保障工资上限,则这不是问题。但是,如果员工获得高额报酬,则将支付过多的社会保障税。
联邦失业税也有同样的问题。由于FUTA的工资上限太低,因此,即使转移给不同公司子公司的每个员工,即使未获得高额报酬,也将产生重复税。
员工可以向政府申请退回重复的税款。但是,雇主不是这样。一旦他们缴纳了相应的工资税,这些税就永远消失了。
共同的薪酬管理者规则
一个解决方案是 共同的薪酬主管规则。该规则规定,允许上级实体为这些流离失所的雇员计算工资税,就好像他们在整个日历年度中只有一位雇主一样。为此,母公司将其控制的实体之一指定为所有雇员的薪资主管。还向指定实体分配了维护所有薪资记录的任务。该规则允许指定实体向每位员工签发一张合并薪水,或发出几张薪水,每张支票都在由员工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控制的账户上开出。与常见的薪资管理器概念有关的其他两点是:
指定的普通薪资负责人负责汇出所有薪资税。
安排中包括的那些子公司对应由普通薪资主管汇出的任何薪金税分别承担连带责任。
通用薪酬管理者规则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各方的税收征税必须是相关的。这意味着一个实体拥有另一实体至少一半的股票,或者一个实体至少30%的雇员被另一实体同时雇用,或者一个实体的至少一半的职员也是职员另一个实体。
如果该实体未发行股票,则一个实体的至少一半董事会必须在另一实体的董事会中。
支付给员工的款项只能由一个法人实体支付。这意味着,出于支付目的,应在合并后的实体之间合并薪资功能。
这个概念也可以应用于被收购方的雇员。被购买方实体支付的工资被添加到工资基础中,此基础随后由共同的支付主实体维护。但是,只有当收购方已收购被收购方的所有资产时,该规则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