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租会计

当卖方将资产转让给买方,然后从买方租赁资产时,发生了售后回租交易。尽管卖方仍需要占用空间,但最常见的情况是发生这种情况,即卖方需要与出售资产相关的资金。当发生此类交易时,第一个会计步骤是确定该交易是否为公允价值。可以从以下两个比较中判断一个:

  • 比较资产出售价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

  • 比较租赁付款的现值和市场租金付款的现值。这可以包括对合理预期将要支付的任何可变租赁付款额的估计。

如果此比较导致确定了售后回租交易不是按公允价值确定,则主体必须在确定交易是否按公允价值使用的相同基础上调整销售价格。这可能导致以下调整:

  • 资产售价的任何增加均计为租金预付款

  • 资产出售价格的任何降低都作为买主-出租人向卖主-承租人提供的额外融资入账。卖方承租人应调整此负债的利率,以确保:

    • 在租赁期和融资期中较短的期间内,负债利息不大于本金;和

    • 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大于租赁终止日或资产控制权转换为出租人或出租人之日两者中较早者的负债的账面价值。

在这种安排中,为资产支付的对价由双方作为融资交易入账。但是,如果存在回购选择权,卖方可以根据该回购选择权随后回购资产,那么初始交易将不被视为出售。唯一的例外是在以下情况:

  • 市场上随时都有其他资产可供使用,并且

  • 可以行使期权的价格是该资产在期权行使日的公允价值。

如果将售后租回交易不视为出售,则卖方承租人无法终止确认该资产,并且将收到的任何金额记为负债。此外,买主和出租人不确认所转移的资产,而是将已支付的任何款项都记为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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