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入房客改善津贴

财产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发放津贴,以用于改善租赁财产。租户改善津贴的适当核算取决于承租人是否将拥有由此产生的租赁改善,以及这是否为直接补偿安排。选项包括:

  • 承租人拥有改进。如果承租人拥有该改良,则该承租人最初将津贴记录为奖励(即递延信贷),并在租赁期限或改良的可使用年限两者中的较小者中摊销,且无残值。通常,租赁期限为使用的摊销期限。这实质上是负租金。

  • 出租人拥有改进。出租人将支出记录为固定资产,并在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对其进行折旧。如果租户在折旧期结束之前迁出并终止了相关的租赁,则出租人可以按照原始折旧计算继续进行折旧。如果建筑物随后遭到破坏或损坏,出租人将支出的未折旧余额冲销,该余额在损益表中显示为损失。

  • 流通装置。如果出租人直接向承租人偿还租赁改良成本,则这是一种流通安排,承租人不记录与付款相关的任何固定资产。取而代之的是,承租人最初是为装修付款,而之后不久这些付款便被出租人的付款所抵消。

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还指出,当承租人根据被认为是租赁激励安排的方式收到现金时,现金流入应在承租人现金流量表的经营活动部分中列明,作为租赁激励。另外,为改善租赁权益而支付的任何款项都应在现金流量表的“投资活动”部分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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