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度中期会议
季度中期惯例规定,在报告季度中获得固定资产的企业应将其考虑在内,就好像它们是在季度中点获得的一样。因此,在季度的开始和结束时获得的资产都将被确认为好像是在季度的中间获得的资产。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也适用季度季度中的惯例,因此,最后四分之一的折旧仅占该季度的二分之一。举一个简化的例子,一家企业以5,000美元的价格购买了一项资产,并计划在六个季度内对其进行折旧。使用季度中期惯例,折旧将为:
第1季=折旧为$ 500
第2季度=折旧为$ 1,000
第三季度=折旧为$ 1,000
第4季度=折旧为$ 1,000
第5季度=折旧为$ 1,000
第6季度=折旧为$ 500
如果一年中收购的所有有形个人财产的成本基础中至少有40%发生在该年度的第四季度,那么国税局就税收报告的目的要求采用季度中的惯例。同一年购置和处置的财产,住宅租赁财产,非住宅房地产以及任何未按MACRS折旧率进行折旧的财产,均不受此要求的约束。
季度中期惯例可用于平整每月记录的初始折旧额。同样,如果手动计算折旧,则仅基于每年四个资产购置日期来计算折旧可能会稍微容易一些。但是,从长期来看,它对所报告的折旧额影响不大。同样,使用自动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数据库会使第二个参数难以成立。因此,在出于税务报告目的而需要使用季度中期公约的情况下,它并不经常使用。对于企业而言,更简单的做法是在购买资产的初始期间简单记录整个折旧期,而与确切的购买日期无关。另一个更常用的替代方法是月中约定,根据该约定,在资产折旧的头几个月和最后几个月要计入半个月的折旧。